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契税征收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湖财农税〔2005〕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4〕2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1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70号)规定,结合湖州市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湖财发[2005]120号)中有关房地产契税征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发生在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即合同签证时间)为准。办理缴纳契税手续时随带预交购房款收据(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和发票。
二、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地税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