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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11                                                          桂国税发〔199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全区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全区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镇、农村中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小酒坊。

第二条 小酒坊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小酒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小酒坊发生暂时停业15日以上时,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小酒坊停业期间,要定期实地检查,对所用饭缸或主要原料(下同)进行签封,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迫缴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小酒坊发生解散或停办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停办手续,结算清缴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条 小酒坊属于企业性质或按规定达到建帐条件的个体大户,应按有关规定建帐,实行查帐征收。

对不具备建帐条件并经批准可暂缓建帐的,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四条 对小酒坊查定征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小酒坊要按规定将酒坊用于发酵的饭缸个数,每个饭缸的投米(料)量,每月饭缸的周转次数以及出酒率、销售单价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实地调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小酒坊逐户进行调查,核实业户自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具体核定业户使用的饭缸数量、饭缸单位容量、周转次数、出酒率等四个因素,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对使用的饭缸编号登记。负责调查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

(三)定额核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填写《年(季度)应纳税款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对以粮食等为主要原料,经过煮、凉冻、加酒曲搅拌、发酵、蒸馏等加工程序生产白酒的酒坊,其定额核定办法如下:

(1)销售数量=饭缸数量×核定单位容量×核定周转次数×出酒率

(2)销售额=销售产量×核定计税价格

(3)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4)月核定消费税=销售额×消费税率对以非粮食为主要原料,如勾兑酒等,以及采取与以上生产程序不同的酒坊如何核定其定额,由各地、市、县国税局自行确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酒坊业户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张榜公开其定额。

第五条 小酒坊的定额核定按半年核定一次,一般每年的5月至10月为一个核定期,11月至次年4月为一个核定期。核定小酒坊使用的饭缸最低不得少于4个。月周转次数11月至次年4月不得低于3-3.5次,5月至于10月不得低于3.5-4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天气特点具体确定。各县、市应根据小酒坊生产酒的不同度数统一核定小酒坊的出酒率及其计税单价,并报地市国税局备案。

第六条 小酒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使用饭缸数量有变化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后,从批准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定额纳税。对业户调整定额,应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第七条 小酒坊业户在我区范围内到外市、县从事临时经营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小酒坊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纳税。

第九条 小酒坊的检查。国税机关对小酒坊下达纳税定额后,应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检查酒坊实际使用的饭缸数量及装饭量与核定数量是否相符,有无隐匿饭缸。对原查定使用饭缸数量应编排顺序,加贴标记,便于检查;

(二)检查酒坊周转次数的变化情况,出酒率以及酒的度数;

(三)检查酒的实际销售价格、数量;

(四)检查酒坊在核定期内是否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如发现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五)检查酒坊销售酒是否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如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条 小酒坊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小酒坊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表格,按照区国税局印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规定的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