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4 桂地税发〔20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二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电视费收入包括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维护费收入。
二、对2000年底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规定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三、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所使用的税务发票,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使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