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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02 深国税发[1996]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各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各分局在审核商业企业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同时审核有关现金结算证明(单位结算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银行结算证明、商业承兑票据等资金结算证明材料。对于发生与进项抵扣凭证相一致资金移动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按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和192号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再受2个月期限的限制。

三、有关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1996年继续执行。

四、各分局应积极向纳税户宣传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纳税户开具和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行为,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规定和要求,请自文到之日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