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11 沪地税地〔1998〕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 ( 沪财法[1999]37号)规定,本文自1999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及附加。
鉴于近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回落,不少个人将原购入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出现售价低于购入价而发生亏本的情况。经研究,对该情况(包括售价等于购入价),可凭原购入商品房的合同、发票和出售时的合同、发票,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派驻税务征收人员审核后,给予免征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