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29 桂政发〔2006〕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