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6 辽地税所〔1999〕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全方位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精神,现就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比例及几项具体规定
1.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对销售省内名优产品,向省外销售省内产品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不能高于销售利润率。
2.对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年末汇算时“销售费用大包干”的提取比例要相应下调。
3.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4.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税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禁止其发展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
二、销售费用大包干费用内容
1."销售费用大包干"包括: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差旅费、业务洽谈会议费、广告费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2.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形式,由纳税人依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自己决定,但“销售费用大包干”支出不得突破规定的提取比例。
三、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审批程序
1.凡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一季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销售费用大包干审批表》并附销售费用大包干方案及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2.销售费用大包干方案,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在沈阳、大连两市的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在其他市的省属企业由所在市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销售费用大包干”方案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3.《销售费用大包干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四、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监督管理
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应建立“销售费用大包干”管理办法,严格监督费用的支出,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销售费用大包干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