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188号2003-6-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湘国税函〔2007〕365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60号转发),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