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财法〔2017〕15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不再享受换购住房(包括1年内重新购房以及1年前购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其应纳的税款直接征缴入库;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鲁财税〔2006〕32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2010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个人已经出售自有住房,并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个人转让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部清理缴入国库。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