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412号 2005-12-14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20号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24号
)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