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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11-04-06 琼地税函〔2011〕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屯昌地税发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土地使用权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一)土地使用权原值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土地取得成本)具体为: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的费用是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前期工程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其他有关费用是指为取得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二)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开发土地的费用、其他有关费用和合理费用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额中扣除。
四、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凭证或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以下顺次方法核定其土地取得成本:
(一)存在活跃土地交易市场的,按取得土地的当年土地交易市场的同类土地的成交价核定。
(二)不存在活跃土地交易市场的,按取得土地时适用的由国土部门已公布的土地基准价核定。
(三)个人取得土地时国土部门尚未公布土地基准价的,按取得土地最近一期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基准价核定。
(四)采取上述方法仍无法核定土地取得成本,不能正确计算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琼地税发﹝2006﹞9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