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29 川国税函〔1999〕45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你们,并对增值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为: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中的“自行开发”包括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联合开发应以企业是否投入资金为标准。
(二)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须报经市、地州国税局审批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三)对一般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销售总机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征退一致的原则“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征收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二、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独立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比照第一条第(二)款“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增值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