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17 沪国税流〔1997〕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关于模具产品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
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先由企业提出退库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然后再报送市财政局复审后,由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对应退中央库部分提出审定意见,并开具退库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退库。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