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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6〕2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