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沪税政二[1987]189号 1987-07-23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二、三、四、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第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废止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局:
现对各区局在征收房产税工作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我局沪税政二(1987)147号文第二条“关于企业使用国家房管部门的公房而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如属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不应向企业补征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而增值部分的房产税”,这一条是指企业租用公房进行扩建、改建和增添附属设备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增值部分移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如属于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应按《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此条失效
三、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避雷带和室内游泳池,室内喷水池等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条失效
四、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是指各类房屋的下水道、冷暖气管、煤气管、污水管、粪管和通风管等,不包括输入(出)房屋内的各种生产设备管道。此条失效
五、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此条失效
六、市总工会所属的文化宫、俱乐部供职工文娱活动或进行文化教育的活动场所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影剧场、舞厅、电视录像放映室、餐厅、茶室、小卖部等照征房产税。此条失效
以上各点,请遵照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