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5]137号 2005-12-6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丽地税公告〔2016〕7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
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征建筑用砂
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资源税;建筑用砂
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