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156号 2000-07-2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财法字[2008]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温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新城中心区土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温财农[200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第七条规定,你局温财农[2000]148号文中所请示的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日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者,必须照章缴纳契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