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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21 云国税函〔2003106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国税函〔2003〕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48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农药,不再执行国税函﹝2001﹞113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必须按1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