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8.04 川地税函〔2005〕2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减免审核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 [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全部转让的契税问题。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契税问题。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从而引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其契税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现金投入企业,则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