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村办”医疗卫生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6.02 辽地税所〔2000〕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所应征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村办”医疗诊所(或卫生所)的经济性质应以卫生所的实际资金来源划分其性质。村民委员会如投入资金、设备场所的,应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医疗诊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税或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备均为个人自筹的,并且经济上与村委会无任何关联的,应比照
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