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3]432号 2003-12-08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