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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7]7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的征收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的其他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清算通知书》(见附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来源:苏州市档案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