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9.01.19 辽税政四字〔198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88)国税地字第030号《
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国务院各部委委托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由借货双方按规定贴花
2、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期满后,因某种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对已签的合同展期使用,应视为重新签订的合同,按规定照贴印花。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银行经办的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补贴的优惠贷款而签订的合同。如对省数民族、落后地区的棉布赊销无息贷款,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少数民族地区贸易贷款,民族用品生产代款,民政福利工厂贷款,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贷款等合同。
4、关于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政府贷款即两国政府间的双边贷款。通常这种贷款利率较低(有些还是无息贷款),还款期较长,是带有助性质的优惠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他地区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拉美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一般贷款利率较低,偿还期长,贷款条件比较优惠。
因此,为吸收外资,对因上述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贴印花。
第二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