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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条件的申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报告;
2、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基本情况;
3、总分机构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4、总分机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总机构所在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