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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田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田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田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田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田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田东县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田东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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