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9 桂地税发〔2002〕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审核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89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必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及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限连续计算,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纳税人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超过税法规定期限的亏损不能弥补。
(二)纳税人可用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
(三)对税务机关检查核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本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本年度会计报表;
(三)弥补亏损所属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核实该年度亏损额的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或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认真审核,并在纳税人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签署审核处理意见后,纳税人据以弥补亏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造成多申报亏损数额的,税务机关除调减其亏损额外,还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税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