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4 川国税函[1998]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06号
)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净资产负数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超过3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