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8 云地税三字〔200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支持云南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邮政企业属于国有公用企业和目前云南邮政存在严重困难的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云南邮政企业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房产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云南省邮政局机关、昆明邮区中心局和全省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八个民族自治州所有邮政局、所的
房产税免征三年。今年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
土地使用税。对邮政企业的
土地使用税,仍按有关规定缴纳。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