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8 大国税发〔199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征税与退税机关的衔接,简化企业申报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到其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按“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
二、征税机关对新三资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确认表》,审核确认并注明意见后,应于1999年8月30日前报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出口企业应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文件的“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在申报期到征税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2、征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确认企业应纳增值税,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专用章。
3、出口企业按出口销售货物的实际情况,按“先征后退”方法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相关凭证,按月申报退税。
4、出口企业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用于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管理的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出口企业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征税机关;
2、征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办理预免、预抵,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印章,返出口企业三份《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季度终了后,出口企业应将本季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和资料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装订成册,在征税申报期随同《生产企业自大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本季前两个月各一份;最后一个月三份,一份审核后返出口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认真核实后,将免、抵、退税资料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份,不包括已装订在资料中的一份)报退税处审批。
4、“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企业应到退税处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5、对实行免抵退的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税[1997]50号
文件)规定办理,对每季终了后单据不全的应全部照章征税。对已按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单据齐全后,按先征后退方法填《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可在下季单独申报退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到之前99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可按月、按季、按次(上半年为一次),上半年须在1999年9月15日前,第三季度须在1999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到退税处审批,以保证出口企业应退税额及时收回和我局的税收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