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岩沥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岩沥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9 川国税函[2008]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天然岩沥青是从岩沥青矿中采选出来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22号
)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