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 [2008] 119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灵武市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关于又好又快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中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适用对象及优惠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2007年—2014年进入宁东基地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在建期间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交付使用后,免征
房产税3年。
二、对2007年—2014年进入宁东基地的工业企业,其工业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以企业用地经政府划拨使用或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5年。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