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6月20日 大地税一[1996]4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在我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近一时期部分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先后反映
土地增值税征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对此,市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国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
土地增值税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
二、关于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转让存量
房地产其交纳的交易手续费,在计征
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规定的标准按实际负担数额扣除。房产开发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计入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再单独扣除。
三、关于出售商品房使用权收入时的征税问题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售商品房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可视为
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计征
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代收费用是否做为计算增值率的依据问题在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和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做为增值率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