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4]142号 2004-3-18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全文废止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阳国税所发[2004]18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152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和《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废止。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10年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2002年1月31日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5-10年优惠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
凡2002年2月1日以后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