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10地税征〔199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
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
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市汽车
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
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汽车
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
租赁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
租赁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