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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1993-06-26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