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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4]60号 2004-9-2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4〕2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7〕3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县局,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市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4]110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湖办第261号),现对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石应征资源税的课税额暂定为2元/吨。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单位应立即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此项政策及时、稳妥地落实到位。
四、各单位要将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