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12月14日 黔地税发〔2005〕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抓好我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
国税发〔200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0号)、《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5〕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以票控税,加快税收
征管信息化进程,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堵塞
征管漏洞,提高
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倡导社会诚信,规范经济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1、“政府推广,统一标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推广使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贵州市场准入资格的税控收款机,不得强行指定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商及产品。
2、“积极稳妥、分步覆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它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采取先行试点,分布覆盖,先易后难的方式,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行。
3、“依法规范、行政监督”。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标准,依法规范推广及应用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及用户在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申报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推广应用范围
(一)凡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行业,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分年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酒吧、夜总会、游艺、网吧等娱乐场所;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广告业、沐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洗染、照相、打字复印等服务业务。
(二)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连锁快餐业,暂缓推行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推广应用的主要环节及方法
(一)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与购置
1、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可自行确定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采取代理销售方式的在自行确定销售代理商后向当地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有权利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2、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集中购置,并报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用户比较集中的专业市场,可根据税控收款机的需求量,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购置、集中使用、费用分摊。
4、所有中标的企业必须在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之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免费培训,以便纳税人了解、选择产品。
(二)售后服务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必须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地税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24小时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纳税人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地税部门检查。
(三)使用管理
1、注册登记
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具后,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2、税控初始化
各级地税机关使用总局统一研制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设定税收管理、发票管理以及机器管理的有关信息和程序。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地税
征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及发票查询系统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
3、发票管理
(1)税控发票的印制。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税控发票是一种新式的机打发票,税控发票的设计、印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统一设计、编码、印制。
(2)税控发票购票管理。税务机关在向用户提供税控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3)税控发票实行发票有奖制度,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4)税控发票的真伪辨别。各级地税部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多种途径提供税控发票真伪查询。
4、用户使用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发票。
5、在用收款机的改造
对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由各市、州、地地税部门进行统计,试点单位于2006年3月31日、其余地区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省局报告。经检验符合改造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
四、推广应用的步骤
根据我省地税实际,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确定的应用范围及步骤进行推广。在推广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积极稳妥,逐步推广。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底以前):一是做好推广前的宣传发动工作;二是做好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是完成税控装置管理系统和
征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及发票查询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四是完成首批税控发票的设计、编码、印制工作;五是做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业、规模的纳税人的统计工作,试点单位于2005年12月底、其余地区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试点阶段(2006年1月-2006年5月底,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全省地税系统选择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两城区作为试点区域。试点推广应用的行业是饮食业、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音乐茶座、酒吧、夜总会)、服务业(旅店业、沐浴、保健按摩)、交通运输业。试点工作的重点:一是确定具体推广应用的营业额标准、明确推行方式;二是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以及应用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等,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6年6月开始):完成试点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即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四)相关行业具体推行时间:
1、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营业额以2005年12月定额为准)
(1)月营业额达到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定期定额纳税人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2)月营业额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定期定额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3)月营业额10,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2008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4)查账征收纳税人2006年全面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5)试点单位的推广标准不受上述营业额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和客运车站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2)内河航运及其他实行单车核算的运输业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3)城市客运出租车纳税人2008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3、2007年元月1日后的新办证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4、2004年-2005年度受到各级地税机关查处并下达处罚通知书的纳税人2006年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
5、其他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行业的推行时间由各市、州、地地税局自行确定。
五、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 〔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其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
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推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局成立由分管
征管的局领导任组长的省地税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地税机关要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征管科(股),由
征管科(股)长任主任,具体负责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各级地税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财政、国税、信息产业、质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情报,各级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办公室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本级地税部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的配置和管理机关。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要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准确划清业务范围,认定主营业务,避免职责交叉。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纳税人利益。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采取任何手段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特别是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强化管理,依法查处。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和销售、代理商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2、税控收款机具销售及售后服务单位和个人均应接受地税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各市、州、地应按季对税控收款机具的销售、维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省局。对不按合同规定做好销售、售后服务的厂商,各主管地税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3、为保障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地税部门在提供税控发票的同时可以供应少量小面额(10元以下)定额发票。当税控收款机具发生故障或因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可以使用定额发票,在此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或来电后,应将《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上登记的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具。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