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8 川国税发[1995]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98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强调和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我省境内集中缴库的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各地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清理认定。
三、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认定,由其经营地主管各务机关审核后,并应报经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四、汇算清缴期后,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纳税申报不实,少报所得额或虚列亏损的,除将查补的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库外,并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