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24 桂国税发〔1998〕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我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全面地贯彻执行和用足用够国家制定
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企业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杠杆作用,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壮大税源,加快广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范围
凡属国税机关负责征管所得税范围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减免税的范围。
二、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企业办理申请减免税,各级国税机关审批减免税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各项规定为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的规定。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三年。
2、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国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作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的规定。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以前,可以继续免征
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办发[1994]6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产品开发〉的通知》(桂办发[1998]36号)的规定。企业、事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 1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45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
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年度减免
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
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对于内资企业境外所得获得的减免税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16号
)执行。
(七)除上述规定外,今后国家法定和特案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
三、减免税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l、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
2、填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属于新办企业的,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资料。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办理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表(表式附后)申请报告中应该注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并提供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
(三)国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的一般不再受理。企业因特殊情况和原因逾期减免税申请的,企业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查证属实.方可请理企业减免税申请。
四、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以前,可以继续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人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50万元至100万元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除以上规定外,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一律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对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定期减免税在批准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年度终后,应将减免税金额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五、减免税审批要求和程序
(一)减免税审批,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呈办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国税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抓紧办理,及时派员深入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的内容要认真逐项核实,对符合减免税条件标准和规定的,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国税机关和企业。
(五)上级国税机关接到下级国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实。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决定。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审批制度。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获批准减免税后,所减免的税金必须全部作为盈余公积金专项管理,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按规定转增资本金,严禁挪作他用。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在会计处理上借:本年利润,贷:盈余公积;减免税,如果用上年减免税抵扣本年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盈余公积;减免所得税。企业通过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国税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五)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
各地市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每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市应将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随年度报表报送区国家税务局。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附件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