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强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1 云国税发〔1998〕3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税收管理的通知
》 (
云国税发〔1998〕301号
)文件实施以来,根据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业务的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时,应按内销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与之相对应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数量、金额进行填写。对相同商品代码、税率的商品应汇总数量、进项金额进行填写,并配与《出口转内销辅助表》同时使用。
二、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能确定是用于内销的,应直接计入内销库存帐;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则一律计入出口库存帐,在发生出口转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三、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配套专用缴款书的出口转内销货物,在开具结余分割单时,需在分割单上注明"不退税"字样。
四、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持收购发票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持普通发票的商品(特准退税的12种商品除外)以及1996年4月1日前购进的老库存,在发生内销时,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而直接由主管征税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核准其应抵扣的进项金额,计算应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