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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6〕11号 2006.9.4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全文废止

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避税行为,同时兼顾我市实际情况并与市政府现行规定紧密衔接,报经市领导同意,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