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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1995.04.07 川国税函发〔1995〕4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川国税流一〔1995〕002号文件就电力企业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征收增值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该文下发时间较晚,各地在1994年对上述加价均已按 国税发〔1994〕0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为便于操作,并同时考虑到省电力局在成都结算缴纳的增值税,省财政也将返还各地的情况,经研究,对省电力局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