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911(核定征收所属期)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属期)起,核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

7

建筑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3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第9号)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为了有效贯彻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确保我市同一行业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的税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