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税务局已经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统一全市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申报缴纳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规定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各县(市)税务局不再单独确定缴纳期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