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居住的单元式楼房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共同使用一宗土地),需要转让和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下列标准以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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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出让年期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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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1年 |
136 |
126 |
101 |
72 |
51 |
|
60-51年 |
134 |
124 |
99 |
71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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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年 |
130 |
120 |
96 |
69 |
49 |
|
40-31年 |
123 |
114 |
91 |
65 |
46 |
|
30-21年 |
110 |
102 |
82 |
58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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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86 |
79 |
64 |
45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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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55 |
51 |
41 |
29 |
21 |
|
5-1年 |
24 |
22 |
17 |
12 |
9 |
(二)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宅基地)建设的私房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转让房地产的,应提供规划部门许可意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容积率、建筑规模等土地利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按办理手续时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征收。
二、商业门店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房产管理部门已经登记为商业用房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门店,土地使用者可申请补办商服用地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办理手续时商服用地市场价格与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征收;土地使用者不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的,需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在国土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用途均不是商服,以及本通知下发后将住宅或其他用地改为商服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
(二)在国土部门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划拨商服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价款按办理手续时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征收。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因改变土地用途而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者,应提供规划部门相关许可意见,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价款。
三、国有划拨土地征收年租金
(一)已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土地年租金:
1.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3.改变土地用途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用地。
(二)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征收。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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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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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50.2 |
37.4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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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14.2 |
34.6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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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92.6 |
27.6 |
7.5 |
|
四级 |
59.1 |
19.9 |
5.9 |
|
五级 |
35.5 |
13.9 |
4.5 |
(三)商服用地地上一楼房屋按建筑面积100%计收,地上二至三层按建筑面积的50%计收,地上四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30%计收。
(四)住宅或其他用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商服用途,且暂不宜办理商服用地出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商服与住宅或其他用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征收土地年租金。
除商服用地外,自营自用的其他划拨用地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收。
商服、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土地年租金按住宅用地标准的70%征收。
四、土地出让价款和年租金的管理
土地出让价款和年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征收土地出让价款中,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市场行情评估。本通知所规定的居民住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国有划拨土地年租金缴纳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征收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责任追究
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不得低于上述规定,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以及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地价的机构和个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荆州市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范围表
2.征收国有划拨土地年租金土地用途分类表
2013年6月18日
附件1
荆州市城区综合定级级别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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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级别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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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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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红星路 |
中山路-民 主街-红门 路-跃进路 |
新沙路- 北京西路 |
公园路-北京中路- 园林路-文化宫路- 江汉北路-航空路- 红门路-太师渊路 |
|
|
Ⅱ |
沙 市 城 区 |
豉湖路- 北京中路- 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 白云路- 南湖路 |
太岳路 |
太岳东路- 塔桥路- 长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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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州 城 区 |
东城墙 |
南城墙 |
郢都路- 荆北路- 三义街 |
北城墙 |
|
|
Ⅲ |
三湾路 |
荆江大堤- 凤台路-曲江路-郢都路 -南城墙 |
得胜街- 西城墙 |
北环路- 荆州大道- 荆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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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 |
红光路- 荆江大堤- 柳林四路 |
临江路- 荆江大堤 |
西环路 |
北环路-楚源大道 -海子湖路-太湖港 -徐桥路(规划) -豉湖路-沙岑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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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
Ⅳ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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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年租金土地用途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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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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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 |
商场、商店、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宾馆服务业、金融证券保险业、商务写字楼、企业办公场所、娱乐服务业、旅行社、加油站、机动车销售修理业、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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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
普通住宅、公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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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工业生产或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各类仓库、油库、物资堆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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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其他土地用途按照住宅用地标准70%征收。 2.土地用途按实际使用或出租用途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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