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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7〕22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精神,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落实

(一)气象部门不再实施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施工,由取得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市、县(区)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已完成交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气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气象部门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一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落实部门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落实企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防雷安全监管问责,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雷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

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探索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及时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信用信息。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防雷技术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探索推进常态化综合执法和联合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对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力、违法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落实防雷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将防雷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组织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等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雷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防雷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气象事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要根据“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审批中涉及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三)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落实防雷行政许可和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要求,市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确保优化防雷行政许可任务全面完成,确保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2-25 有效范围: 安徽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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