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鲁财税〔202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1号)规定,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5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0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3/2/10/art_10563_10311353.html
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3号),明确“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确保上述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发《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以下简称“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办理方式做出明确。
二、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以下简称“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享受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期限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间
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五、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办理方式
(一)困难减免税政策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二)免租金减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六、享受
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其他有关说明
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申报纳税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八、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