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3 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和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与《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公告制定必要性
本次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总局现行规定执行。
四、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