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201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30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8〕1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我们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目的
《通知》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实现优质服务。
三、具体内容
《通知》转发了
财会〔2018〕10号文件,同时补充事项共5条,其中一至三条规定了优化学分登记事项,第四条对加强部门配合提出要求, 第五条就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作出规定。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别作出解读,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571-8705844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电话0571-8705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