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9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
建筑服务,应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
增值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
建筑服务
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
建筑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
建筑服务,应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